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天主教

     天主教神學的教義觀點天主教會對罪的教義   ,

    天主教神學的歷史發展   , 認識『羅馬天主教』  ,

     天特會議後天主教的信條介紹  ,

     羅馬天主教之信條簡介 ,

     天主教之歷史傳統   ,
 
     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 (1)    ,

     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 (2)     ,

      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 (3)  ,

     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 (4)   ,

     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 (5)  ,

      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 (6) ,

      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 (7) ,

    天主教之論國家與教會的關係通諭   ,

     天主教的中間境界說    ,

     庇烏第四的信條簡介  ,  庇烏第四的信條 ,

     梵諦崗會議論公教信仰與基督教會的教令介紹 ,

     梵諦崗會議論公教信仰與基督教會論公教信仰的教令之序言 ,

     天主教之論聖經的研究通諭  ,

     基督教會對天主教之看法 ,

     天主教的信仰準則  ,

    童女馬利亞無原罪成胎教令   ,

    天主教之論信仰與理智 ,

    神聖羅馬和普世宗教裁判所教令介紹

    神聖羅馬和普世宗教裁判所教令 ,

    錯謬要略 , 羅馬天主教的黃金時期 ,

     天主教之論羅馬教皇的教訓不能錯誤  ,

    天主教之論安立甘會的教職教諭介紹  ,

死亡

   個人的終末   ,   身體死亡的性質    ,   死亡    ,    罪與死亡的關係    ,  肉體之死     ,  

  人死以後靈魂的境界    ,    第二次的死   ,   永死之苦    ,   非基督徒與死亡    , 

  惡人之死   ,    基督的死與第二次的死有關   , 兩種死    , 死亡的事實與意義死亡論 ,

  信徒死亡的意義   ,     屬基督之人的死   ,    盼望永生之福樂     ,

   到那日才能得完全之福樂   ,    基督徒死後的特權  ,   基督徒死後從罪中得到自由  ,

   死後基督徒會從世上一切的煩惱和阻礙中得釋放  ,    基督徒死後之榮耀包括什麼   ,

   基督徒死後享受上帝︰看見上帝    ,  基督徒死後享受上帝: 愛祂   ,

   基督徒死後享受上帝︰上帝愛我們    ,  不要懼怕死亡    , 

  基督在死後將賞賜榮耀的利益  ,    基督徒與死亡   ,    基督徒如何面對死亡    , 

 救贖與死亡 , 義人的死 ,
 
  死後的情況     ,

  幾個居間說的理論  , 居間之境   ,  居間之境認識居間之境   , 

  「陰間」在聖經中不同用法   ,   聖經裡的中間境界說     ,  

  中間境界說的歷史    ,    近代的中間境界說   , 天主教的中間境界說 ,

   中間境界非第二次試煉   , 靈魂睡覺 ,

 地獄  , 地獄—失去靈魂 , 地獄—上帝的憤怒 ,

     聖經的永生不是靈魂不朽 ,   ,  靈魂不朽的各種涵義    ,  靈魂不朽的異論與曲解   , 

     靈魂不朽的普通啟示    ,    靈魂不朽的特殊啟示    ,  為何人對永生需要有把握 ,

  人在火湖(地獄)受苦後,會否再有另一次機會認罪悔改,然後再返回天堂呢?   ,

審判

    審判的時間     ,    審判的標準     ,    審判的部分   ,  審判的結果 ── 最後的境界    ,

    最後的審判    ,    最後審判說的歷史   ,      最後審判的性質   ,   最後審判之主     ,

   最後審判之對象    ,   最後的審判與最終的賞賜    ,    最後審判與末後光景   , 

   最後審判的謬見    ,    審判    ,    上帝的公義必在審判之日顯明  , 大審判 ,

  如何知道將會有審判之日    ,   為什麼要有審判之日     ,   誰要施行審判    ,

  審判之日是隱密的    ,   上帝審判之方式     ,     基督是法官也是律師  ,  

  上帝的審判是公義的   ,    你要常常默想審判之日    ,    怎麼確定被判無罪    ,

   生命冊  , 喫喝嫁娶  ,

改革宗

    加爾文的目的與方法  , 探討改革宗教會信仰告白的特色  , 復興之路─歸正神學   ,

 只誇基督十架   ,  省察我們的靈命生活與事奉  , 長老教會的特色與歷史 ,

  「宗教改革信仰」中心:「十字架」   ,  忠 於 傳 統 , 勇 於 革 新 的 神 學   ,

   極端恩典主義  , 改革宗的信仰之特質 , 改革宗神學之主要特性 ,

 什麼是改革宗神學?   ,   基督的贖罪  , 『基督教要義』與「敬虔」

  敬虔生命的活出  ,  真正的敬虔之產生  ,  敬虔與神學  ,  個人的敬虔  , 

   教會的敬虔:聖言、聖禮和聖詩   ,   敬虔的雙重潔淨:稱義與成聖  ,

   敬虔的雙重聯合:聖靈與信心   ,   敬虔的定義和敬虔的目的  ,

     加爾文對聖餐的看法  , 加爾文對洗禮的看法  , 真正的神學家 ,

  改革宗對自然啟示的見解  ,  天生我材必有用 重建我們的奮鬥力

  加爾文主義:上帝恩情的傳言  ,  加爾文和加爾文主義  ,

  改革宗與信義宗不合歷史因素  ,

  
     改革宗重要信條 ,   

     加爾文主義五基要信仰 ,

    亞米念主義  , 

    改革宗神學近代的發展 ,

終末論之沿革

      基督教會史中的未世論   ,  哲學與宗教中的末世論  ,

  最後的審判與最終的賞賜  ,

  末世論之發展背景   ,  末世論的發展-異端與教父觀點之比較    ,

  諸教父末世論   ,   初期教會的末世論    ,  基督再來與千禧年的盼望 ,

 時代論的末世觀 , 啟蒙運動以後之末世論  ,

  末世論發展的現代意義與反省  ,   終末論的時代意義    ,    末世論的復興  , 

 基督再來與千禧年的盼望  ,  從教會歷史看終末論 , 末世論教義受注意的原因 ,



   復 活  ,

 

 

千禧年與被提

          千禧年概述 ,

          無千禧年派 ,

          時代論前千禧年派 ,

         歷史前千禧年派   ,

        後千禧年派    ,

        敵基督 ,

        被提  ,  
  

認識終末論

    末世論簡介   ,  切望終末的榮耀末世論和未來神學  ,   毀滅與希望交纏的未來觀  ,

   迎接新世紀  ,   末世論發展的現代意義與反省  , 末世論的意義  ,  末世與基督降臨  , 

   何謂末世   ,    末世論重要性    ,   末世論的內容   , 歷史的終末  , 末世論(eschatology) ,

     末世論在神學中之地位 ── 與其他部分的關係   , 

     末世論之神學中心 - - 上帝的國終末的次序 ,

 

 

神人二性一位格

   基督的位格 ,

   基督的神性  ,

   基督的人性  ,

    神人二性 ,

預定論

    預定論入門  , 預定論(Predestination)  ,

    預定論   ,  預定論  ,  生命中可把握的事  , 預 定  ,

   上帝的預定   ,  上帝的保守  , 上帝的計劃 , 上帝的選民  ,

    預定與得救  , 預定與得救  , 個別性而非原則性的預定  ,

   預定論與自由意志 , 預定論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嗎  ,

    預定論否定了人道德上的努力嗎 ,

   預定論打擊了傳福音的積極性嗎  ,

   預定論帶給人驕傲和沾沾自喜的心態嗎  ,

   按上帝至高無上的主權看預知、預定和揀選    ,

    按上帝的計畫看預知、預定和揀選  ,

    耶穌與揀選論   ,  保羅對揀選的教導   ,

    加爾文的預定論(Predestination) ,

    亞米紐斯(Arminius)看預定論 ,

   預定論澄清  , 

    救恩獨作論 , 神恩獨作說VS神人合作說  ,

 

贖罪之恩

     最卓越的事件   ,  贖罪 (Atonement)  , 贖罪之由來 , 贖罪之性質  , 贖罪之必要 ,

     救贖之工的完整性    ,  贖罪的正確意義   , 錯誤的贖罪(ATONEMENT)理論  ,

    贖罪論的謬說類比的難題:救恩作為贖價  ,  只有在靈界範圍內方能瞭解贖罪  ,

    神秘說  , 道德感化說 , 基督的贖罪贖了些什麼 , 贖價 ,

     十字架作為獻祭  ,  獻祭  ,    十字架作為得勝   ,  十字架與饒恕  ,

  勝過撒但的得勝者   , 為罪自責的目的是什麼?  ,

 基督將挪去工作之約裡的咒詛   ,  基督超越性的救贖工作 , 唯有基督是人脫離罪的出路  ,

 罪的歸與  , 挽回 ,

 上帝已勝過罪  ,  罪雖然仍影響我們但主耶穌已得勝  , 上帝的主權與贖罪  ,

   什麼是替代的救贖?     , 基 督 的 代 贖  , 基督代贖 , 代贖的特性  ,

    代贖的特性  ,  代贖的必須性 , 限定的救贖 代贖的完全性    ,

  代贖是在目的與應用上被限定  ,  我們的刑罰歸給基督並無何不公平  , 

 基督犧牲的無限價值   , 非僅為殉道者之死   ,   耶穌基督所完成的使命有兩大目的  ,

 加略山上被釘十架  ,  基督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 ,   福音書與書信之贖罪論對比  ,

 商務上的債與罪債之分   ,  唯有基督能救人  ,

  贖罪的滿足說  , 代贖是從聖經來的真理 ,

 “血”字的意義  ,   聖潔為慈愛的根基與條件律法反對罪惡的不變性代表的原理  ,

  被付贖價者必獲釋放  , 基督為我們付上贖價   ,  無限價值與能力的贖罪  ,

  主基督為全人類每一位付出贖價嗎? ,

  論及有限救贖之韋斯敏德信條贖罪的範圍   ,  贖罪的範圍 ,

  代贖的範圍 ,    救贖果效之範圍  , 基督代贖的價值無限  ,

 基督犧牲的目的  ,  從上帝的預知所作的推論 ,

  上帝的揀選救贖對全體人類產生的一般好處 ,

一般啟示

  啟示及一般啟示  ,  一般啟示  ,  基督在普遍啟示中的彰顯    ,

  普遍啟示—墮落前的啟示 ,

   普通啟示的來源 , 普通啟示的價值 , 普通啟示的不足 ,

    普通啟示與特別啟示之關係  , 普通啟示和特別啟示有幾點不同之處 ,

  自然神學  ,  自然神學幾項嚴重的錯誤  ,  宇宙萬物之本質 ,

 卡爾巴特對普通啟示的見解  ,  普通啟示在十九世紀自由派神學中的地位  ,

    中國民族與基督聖道  ,  民族新生之基本要道   ,   民族衰微之主要因由   ,

     不可得聞之性與天道  ,  人類離神背道之史證 ,

   道家的人生觀  ,  釋家的人生觀  ,  儒家的人生觀  , 基督教的人生觀   ,

  中國學者的人生觀   ,    哲人的悔悟  ,   哲學的改造 ,   哲學的起點  ,

   哲人的偏差  ,   西洋哲人的人生觀   ,

  聖道與文化之關係   ,  教會對文化之使命  ,  聖徒對文化之態度 ,

  人本文化之病態  ,   學者對聖道之錯覺   ,  史家的悔改  ,  屬靈的歷史觀    ,

   歷史的二元論  ,  歷史的結局論   ,  歷史的意義論  ,   聖道與歷史 ,

  普遍啟示與心理學  , 從《聖經》看家庭 ,


特殊啟示

    認識特殊啟示  ,

    默示論 ,

    聖經論 ,

信義宗

     馬丁路德     ,   路 德 看 死 亡   ,   十架神學   ,  路德與墨蘭頓的貢獻    ,

     路德宗派的形成 , 路德會  ,   因信稱義 ,

  基督在聖餐中真實臨在對於今日更正教神學之意義     ,   耶穌基督坐在上帝的右邊   , 

 相通的本質並區分有益與無益的領聖體   ,   肉體是無益的  , 聖餐是基督的身體   , 

 信義宗信條中關於聖餐的教導   ,    路德神學中的聖經與聖餐  , 婚姻學校   ,

 從路德神學看「無所謂之爭」 , 律法與福音  , 馬丁路德對信徒皆祭司的看法 ,

    潘霍華的一首詩  ,施恩具  , 洗禮  ,

   路德對稱義的解釋 , 教會論 ,

  從福音的觀點看基督徒生活的理想  ,

     奧斯堡信條  ,  協和信條 , 施馬加登信條 ,

基督徒生活

 「信」與「認」  ,   「信」與「知」  ,  

  『何謂真基督徒?』  , 真基督徒的其它特徵  ,

  基督徒的生活人該怎樣盡信基督的本份 ,

   基督徒自由  , 信與愛 , 信徒皆祭司 ,

   神呼籲我們追求聖潔 ,

   對付罪過基督徒的生活有兩件事同樣正確 ,

   為主受苦  , 小心﹗危險﹗  ,

   在恩典中成長 ,

  喜樂的生命  ,

   堅忍的生命  ,

    與基督聯合 ,

     榮耀上帝  ,

   為甚麼我們要祈禱  ,

   基督徒要關心社會    ,

    獻上討上帝喜悅的事奉    , 讓聖靈如火焚燒    ,   當竭力多作主的工  , 事奉的動機 ,

上帝的護理

  什麼是上帝的護理   ,  論上帝的護理   ,  神的護理  ,  護 理  , 護理的目的  ,

  護理論的意義   , 護理和預定 ,  清教徒論對上帝護理的7個認識  ,

  護理論的歷史  ,  護理論的根據-1     ,  護理論的根據-2  ,  護理論的根據-3   ,  

    反映著上帝生命的自由與智慧  ,

  護理與聖徒祈禱之關係  ,  護理與聖徒作為之關係    ,   護理與世人作惡的關係

  反對護理的學說  ,  上帝的護理之工上帝護理在那日將會明朗

  上帝的護理是教會的安慰  ,

  上帝的屬性與上帝的護理  ,    攝理與神蹟    ,    神蹟  ,  神蹟論神蹟在今日   ,

  神蹟奇事證明有神   ,  護理與上帝神蹟之關係 , 神蹟與信心  ,   神蹟的主要目的  , 

  我們對上帝之護理應有之態度   ,  神蹟與自然定律  , 神蹟的現象 ,祈禱與神蹟醫治  ,

  信徒生病時可以藉助醫生和藥物嗎   , 主張神醫者的聖經根據  , 

   過度注重神醫的不良後果  ,

     統治論治理  ,  協力說  ,  協力  ,  維護說  ,  保養  , 對護理論的曲解 ,

    上帝與惡人為仇  ,  上帝的參與我們的生命  , 人的責任與上帝的護理  , 被神所知的人  ,

    隱藏的幫助   ,  內在的塑造   ,  今生和將來   ,   明天會更好嗎  ,  誠實的吶喊   ,

    有關預備的觀念聖經中的預備 ,

   神義論  , 為甚麼上帝允許我們受苦 ,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基督以義者、聖者、生命之主的身份為我們死

 
    聖經第一位清楚表明此觀念的人是使徒行傳中的司提反。他說:你們又把那義者賣了、殺了」(徒七52)

    這樣,司提反是把基督不當死之身份與基督之死放在一起作一強烈的對比,從這觀點來認識基督才是穩妥的。在使徒行傳裡,司提反把「義者」這個詞與基督的死連在一起,這是一個非常有創見的說法。而在此之前,彼得在使徒行傳第三章14-15節也說過差不多的話:「你們棄絕了那聖潔公義者你們殺了那生命的主,上帝卻叫他從死裡復活了」,這也是相當重要的話。 
   
    現在把這三個名詞 -- 義 者、聖者、生命的主,與基督之死連在一起,來看基督以怎樣的身份死在十字架上?基督以怎樣的身份來作救贖主?他是以義者的身份、以聖者的身份、以生命之主 的身份為我們死。這樣,義者的「義」、聖者的「聖」、生命之主的「生命」應該是與「死」沒有關係的,因為死是對不義者最後的裁判,死是對不聖潔者一個審 判的行動,死是與生命君王完全無關的另一個範疇﹔但基督竟與此一完全無關之範疇產生了反合性(paradoxical)的關聯,這就是救恩的奧秘!

    他是聖者,就不應當接受罪的工價﹔他是義者,就不應當受不義的審判﹔他是生命的主,就不應當進到死的地步中。但是聖靈感動彼得、感動保羅、感動司提反,感動那些偉大的聖徒時,他們把基督的死、基督位格背後的要素提出來了。 
   
    基 督是義的本體、是聖的本體、是生命的本體,所以我們藉著信與主聯合,乃是歸回聖潔、歸回真理、歸回愛的源頭、歸回義的本體、歸回智慧的根源,這就是信仰的 價值。但是,當被稱為聖者的耶穌卻死了的時候,你要知道這是極具反合性、極不容易以理性明白的事。因為聖者是不能死的、是不能朽壞的,聖者根本沒有罪的沾 染,怎麼能朽壞呢?他是義的本體,義的本體又怎能受不義的裁判,以至於死臨到他身上?而最矛盾的是:他是生命之主竟無法保存其生命的自主權!
   
    所以,彼得說:「你們殺了那生命的主,上帝卻叫他從死裡復活了。」

    這 句話的意義實在太深奧了。義者是不能死的、聖者是不能死的、生命之主也是不能死的,但只有上帝知道這個反合性﹔這個不能死的卻真的死了!這才使基督救贖之 工可以臨到我們身上。所以,基督的死不是在現象上、感受上成為我們佩服他的榜樣,或學習他的犧牲精神,我們的救贖論並不是建立在這上面。基督之死乃是從他 的至高身份卻來到死的地位上,這種不調和的調和,這不應當死的竟然死了,這其中的意義是什麼?我們應當是從這方面來瞭解救贖論。基督以聖者身份站在罪人的 地位上、以義者的身份站在不義者的地位上、以生命之主的身份站在必死之人的地位上,這是所有宗教所無法講解、想像得到的事,惟有在基督的福音中,我們看見 上帝這個反合性的奧秘就這樣顯明出來了。 
   
    因為基督是義者,所以聖經說義的代替不義的﹔因為基督是聖者,所以聖經說無罪的代替我們成為罪﹔因為基督是生命之主,所以聖經告訴我們,藉著死要彰顯出那永不朽壞的生命。這是其他所有宗教無法猜想到、無法產生出來的,只有上帝的道 -- 那永恆者在人間的顯現 -- 才能啟示出來的奧秘。

基督按上帝的旨意死


      基督是上帝國的、歷史的、我們生命的中心。

      整個聖經的中心是上帝本身,整個聖經的神學是上帝從寶座上發動他救贖的功能與彰顯他救贖的計劃,印證他救贖的大能大力,並藉著聖靈施行在人的身上。在這個救 贖的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是什麼?就是救主在人間的顯現、救主在歷史中間的顯現,這是整個人類真正的盼望,也是人類真正蒙恩的一個關鍵。在基督沒有降生以 前,人仰望救贖主的來到﹔當基督降生勝過試探、被釘十字架受死復活升天以後,歷史繼續進展,就回頭仰望曾經來過的救主。所以基督就是整個歷史的中心,在上 帝救贖的這一個歷史中,「基督」成為這個中心。基督不但成為這個歷史的中心,基督更成為暫時界與永恆之間唯一的交接點,使能見的與不能見的產生匯合,使絕 對的上帝與相對的人產生交通,使這會朽壞的世界與不朽的永恆產生接連,這些可能性也就是在基督裡面才能達到的。 

    所以基督在歷史中是一個中心人物,基督在上帝國度裡是位居中心的主,基督在我們生命裡是我們真正的中心,感謝上帝!這位基督是藉著什麼成全救贖?這就是所要談的題目:「基督的死」。 
   
    耶穌基督的死這是一件很特殊的事情,基督的死與其他所有人的死不同的地方是什麼?所有罪人的死與基督的死之間那本質的差異到底是什麼?這是一個很吸引人的 題目。我在這裡不提,我希望你們用心思考,去更深的發掘那已經在我們心裡面成為我們復活之主的這位基督,他的死到底有何等深奧的意義。 
   
    耶穌基督的死與所有人的死有一個不同之處,在加拉太書一章4節提到一個很重要的名詞 -- 基 督的死是「上帝的旨意」。請你注意這句話,全本聖經提到「上帝的旨意」這個詞的次數不多,為什麼?因為這個詞太偉大,大到一個地步,每一個講上帝旨意的人 都應當戰戰兢兢,知道他是站在上帝面前講這句話。我們每一次講上帝旨意時,愈掉以輕心、愈輕率、愈隨便就愈顯出我們離開上帝的旨意太遠了。一個人愈敬畏上 帝,愈不隨便講上帝的旨意,一個人開口閉口講上帝的旨意,你千萬不要相信他﹔一個人隨便講聖靈感動,你更千萬不要隨便跟隨他。一個尊重上帝的人、敬畏上帝 的人,他知道自己是站在上帝審判寶座的面前,他是站在上帝王座的面前,他以順服的心或開口或閉口都要叫上帝得著喜悅。
     「上帝的旨意」這四個字在聖經出現的次數不多,但在加拉太書一章4節,很清楚的把「基督的死」與「上帝的旨意」連在一起。因為這一節聖經有這一個特點,所以 我就深思一件事情,到底在上帝旨意裡面死的有幾個人?為什麼把死與上帝的旨意連在一起?這是一件可能的事情嗎?上帝的旨意與死發生什麼關係?
   
    如果我們用羅馬書六章28節 來作一個比較,你可以看見所有人的死是罪的工價,唯有基督的死是上帝的旨意,這是基督的死與所有人的死在本質上的差異。所有人的死都是因為違背上帝的旨 意、偏離上帝的旨意、抵抗上帝的旨意,在罪惡當中因為罪的工價而死,但只有基督是在上帝的旨意裡面死。所以只有耶穌基督的死是在上帝永恆旨意裡面所定下的 死,其他人的死是罪的工價。

    我們有時會無意識或有意識地禱告說:「主啊!如果你的旨意要讓他痊癒就讓他痊癒!如果你的旨意要他死就讓他死吧!」

    這就把死與上帝的旨意連在一起,放在一個人的身上。但如果你看聖經,幾乎從來沒有看見為一個病人禱告的時候說:「如果是你的旨意要讓他去,就讓他去吧!」

    聖經不把「上帝的旨意」和一般人的死連在一起,換句話說,就是應當更謹慎使用「上帝的旨意」這個名詞,因為上帝的旨意、上帝永恆的計劃是不更改的。

    上 帝的旨意與聖靈的引導是有相輔相成的關係,但是聖靈的引導是在歷史過程中,而上帝的旨意是永恆裡面所定的。所以聖靈的引導比較是個別性的,上帝的旨意比較 是普遍性的﹔聖靈的引導比較是在相對界的時間範圍,上帝的旨意則是在永恆裡面定的﹔聖靈的引導是個人主觀的經歷,且可以去經驗到的﹔上帝正用他的靈引導 你,因為你是上帝的兒女。但是上帝的旨意不是個別的引導,而是絕對界裡面所定的那個元旨(Decrees of God)。所以,上帝的旨意與聖靈的引導之間的關係,如果要用一句話表達出來,我只能這麼說:「聖靈引導屬於他的人,把他們引進上帝永恆的旨意裡。」

    所以上帝的靈引導人,是要把那個人帶到上帝永恆的旨意裡。因此,上帝的旨意是永恆界裡面所定的,由聖靈引導並在歷史當中施行出來。上帝的旨意乃是普遍性的、是每個人都 要遵守的原則,而聖靈對個人的引導是因人而異的。

    上 帝的旨意要人聖潔,但聖靈引導一個人結婚、引導另一個人不結婚。結婚的要聖潔、不結婚的也要聖潔。引導不同,但旨意相同﹔引導是個人的,旨意是整體的。聖 靈引導你作傳道,引導他作文字工作﹔聖靈引導你在台灣宣教,引導他到大陸工作,引導另外一人到別的地方宣教﹔引導是每個人不一樣的,但旨意卻都一樣,就是 每個人都要去傳福音。上帝的旨意是普世性、絕對性、永恆性、原則性的,但上帝藉聖靈在個人身上的引導則比較是個別性、時間性、相對性,是有變化的。所以上 帝的旨意與聖靈的引導之間,乃是要產生一致性,把每個人帶進上帝位格中所定的計劃裡,這叫做上帝的旨意。 
   
    上 帝在其旨意中是否預定了人都要死呢?上帝許可罪的產生,他又把犯罪的可能放在人裡面,且是藉著自由來達到的﹔而自由本身又是道德必須有的一個基礎,所以這 種絕對的必須就是為了道德的可能性。自由賜下來,人才有犯罪的可能,所以自由與犯罪的可能是在一相等的層次﹔而犯罪以後需要受審判,這與上帝之間是相對的 關係。而上帝的自由是絕對的,人的自由是被賜下來的,所以人的自由在賜自由的上帝之前,是相對的、是要交帳的自由。所以當人在罪中死時,不可說是上帝的旨 意要人死,只能說上帝許可人犯罪,人又因罪的工價而死。但上帝的旨意不是要我們死,上帝的旨意是要藉著基督將生命賜給我們,那才是上帝原定的旨意。上帝原 定的旨意是永生,而上帝所許可的是因罪的工價而死的這件歷史事實。

    所以,加拉太書說,基督按照上帝的旨意為我們捨己,這是我看到將上帝的旨意與基督的死連在一起很特別的一節聖經。

基督我們的救贖者

 
聖靈怎樣使基督贖罪之恩在我們心裡發生效力?

  聖靈使基督贖罪之恩在我們心裡發生效力,乃是藉著祂的感動,使我們有信心,又藉著祂有效的恩召,使我們和基督有連屬。

  在這答案裡面含有兩件事情。"基督贖罪之恩",表示基督是我們救贖榮耀的購買者,它也告訴我們:聖靈藉運行信心在我們心裡,而運用基督所購買的救贖在我們的身上。

這 個答案告訴我們:基督是我們救贖榮耀的購買者。耶穌基督的救贖,這是一個榮耀的教義﹔這是福音的精粹、精華所在,是所有基督徒安慰的所在。創造是偉大的作 為,救贖卻是更偉大的作為﹔救贖我們的代價比創造我們的代價更大﹔在上帝的創造之工裡,上帝只說了一句話,然而在救贖之工裡,祂流出了寶血。創造,只不過 是上帝指頭上的工作(詩八3)。救贖卻是祂膀臂上施展大能的工作(路一51)。"基督為我們……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九12)。基督贖罪之恩是表明,我們的罪惡抵押了自己,把自己給出賣了。

耶柔米說:"若沒有被抵押就不需要被贖回。"

當我們因罪惡被抵押、出賣時,基督救贖了我們。祂擁有最大的權利將我們買贖回來,因祂是我們的近親。希伯來文"救贖者"這個字,是表明"親屬"是一位在血緣上親近的人。在舊約裡,最親近的親屬要負起買贖他兄弟之土地的責任(得四4)。既然基督是我們的近親,是我們"肉中之肉",因此祂是最適合救贖我們的。

  基督如何救贖我們?

  藉著祂自己的寶血。"我們藉著愛子的血,得蒙救贖"(弗一7)。在羅馬人中,是指要付出與贖金相當的錢,那個犯人才算是被贖回的。從這樣的理解中,我們了解基督是買贖者﹔祂付出了代價。過去未曾有一種代價,是要贖出犯人的。"你們是重價買來的"﹔而這代價是祂自己的血(林前六20)。因此,希伯來書九章12節說:"祂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這血,因它是那位完全的上帝,同樣又是完全的人,基督的血,這血足以成為千萬人的贖價。

  基督救贖我們脫離什麼樣的光景呢?

  脫離罪的光景。被救贖脫離土耳其人的奴役算是很大的憐憫,但是從罪的光景中被救贖出來卻是無限量大的憐憫。惟有罪才能傷害靈魂﹔患難無法害它,反而常使它更好,就像煉爐使得金子變得更純淨一樣﹔但罪卻叫人沉淪。如此,基督救贖我們脫離罪。"但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來九26)。

  然而,我們如何從罪的光景中被救贖出來呢?我們難道沒有在重生的人身上看到敗壞嗎?許多的驕傲,並那些未曾被治死的私慾嗎?

  救贖有兩類:一是"業已啟始的救贖""完全的救贖"。罪無法與"完全的救贖"同時存在﹔但救贖之工在今世不過是剛剛開始而已,而罪能與"業已啟始的救贖"一同存在。在旭日初升之時,或許有一些黑暗仍存在空中,但當陽光照耀到日午的時候就毫無黑暗了。當我們的救贖之工剛啟始的時候,仍然會有罪的存在﹔但當救贖之工在榮耀中完全的時候,就不可能有罪的存在了。

  基督在哪些方面救贖已稱義的人脫離罪惡?

  (1)祂救他們脫離罪刑,而不是救他們脫離罪的污點。罪刑就是人因犯罪必定要受處罰。基督已經救贖了稱義的人脫離罪刑﹔祂清償了罪人一切的債務。基督對上帝的公義說,就像保羅對腓利門說:"他若虧負你,或欠你什麼,都歸在我的賬上"(門18)。

  (2)稱義的人也被救贖脫離罪的權勢,而不是脫離罪惡的存在。罪存在,卻無法統治﹔它或許在上帝兒女的心裡面爆發,卻不能統治他們。私慾在大衛的心裡爆發,懼怕在彼得的心裡爆發,但它卻不能統治他們﹔他們藉著悔改恢復正常。"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羅六14)。罪住在上帝兒女裡面,但卻已經從寶座上被趕了下來﹔它現在活著不再作王,而是俘虜。

  (3)信徒被救贖脫離罪的咒詛。"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基督對祂的父說,就像利百加對雅各說:"咒詛歸到我身上。"因此,現在信徒不再被定罪了(羅八1)。非信徒要雙重定罪﹔一是由於他所違反的律法,二是由於他所藐視的福音。但基督卻救贖了信徒脫離這咒詛,基督救他脫離地獄和滅亡的權勢。

  基督救贖我們,我們獲得什麼呢?

  祂救贖了我們,使我們獲得榮耀的基業。"可以得著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為你們存留在天上的基業"(彼前一4)。

  (1)為了得著基業。基督不但救贖我們脫離地獄,祂也救贖我們進入喜樂的光景,賞賜我們基業﹔天堂不是一個暫時承租的契約,而是個基業﹔且是個榮耀的基業﹔天堂被稱為光明中的基業(西一12)。""裝飾著這個世界,給它披上黃金般的光彩。這個世界若少了光,不就像一個監獄一樣嗎?這天上的基業,因為帶著光而散發出了光亮。基督,那永恆的日頭,用祂的光芒照耀世界(啟廿一23)。

  (2)是不能朽壞的基業。這基業既不能被敗壞,也無法被拆毀。在舊約裡的會幕,預表世上的暫時慰藉﹔而天堂以聖殿來預表,其上以石頭建造,又覆蓋著精金,是穩固及永恆的。這是屬天基業的榮耀﹔這是永恆的。永恆,刻寫在此一基業的門楣上。

  (3)是毫無玷污的。"毫無玷污"一字的希臘文,暗指一種叫Amiantus的寶石,因為它是不受污染的﹔天堂就是這樣子,不受玷污的地方,沒有任何事會使它受到污染﹔在那裡沒有任何的罪能夠污染它的純潔。因為聖潔和毫無玷污是可與純金相互比擬的,並可與藍寶石和翡翠相比的(啟廿一19)。皮裡紐(Pliny)說:"藍寶石具有能保持其純潔性的美德,而翡翠具有能不受毒侵的美德。"這些都是天堂的記號,為要顯示它的聖潔性﹔在那裡沒有肉體的情慾﹔沒有惡毒﹔其間所擁有只有純潔的靈居住在那裡。

  (4)它是不衰殘的。亞歷山大的革利免寫道,"在希臘文裡有一種花的名字叫作Ambarantus, 它可以一直不斷保持新鮮和鮮綠。就像天上的基業一般,它不會失去其鮮艷的色彩,且能永遠保持它的新鮮和鮮綠﹔它的美麗不會衰殘。基督為了此一榮耀的基業, 而拯救祂的聖徒﹔縱然每一顆星星都像是太陽一樣,然而,此一基業無法以天上的星辰之美加以描述。那基業的榮耀是戒子上的鑽石,是賜福之上帝永恆的景觀及豐 盛的實際。上帝永恆的景觀是引人入勝,令人心動的實際﹔沒有君王的出現,宮廷則不算是宮廷。"……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約壹三2)。

見到上帝透過恩典之道中的聖禮來彰顯自己,是何等大的慰藉!在祂的""以及"聖禮"上見到祂是何等的慰藉啊!殉道者在監獄看到祂是何等的慰藉啊!哎呀!若是如此,那麼,在比陽光強烈千百倍的榮耀中見到上帝,將會是何等的慰藉啊!那時候不僅僅是見到祂,且是永遠地享受祂!

奧古斯丁所說:"信心本身,亦無法完全將此一賞賜看透。"

所有這一切的祝福,基督已經藉著祂自己的寶血來買贖了回來

基督贖罪聖工


一、贖罪的動因及必須性
1、贖罪的動因
有的時候有人認為贖罪的動因是出於基督對罪人的憐恤。這種看法使人有一種印 象,以為神是大發震怒的神,一心一意要毀滅罪人,但因基督的愛,並付上了他生命的代價,才息了神的忿怒,而拯救了犯罪的人。這種看法雖使基督得了應得的榮 耀,但是卻將神的工作完全忘記了,也可以說是竊奪了神的尊榮。然而我們從聖經中看到,贖罪的動因乃是出於神的美意,藉著「代替性的贖罪」來拯救罪人(5310;路214;西11920)。神的美意不能被認為是神任意獨斷的選擇,更合乎聖經的說法乃是,神按著他的慈愛與公義,藉著代替性的贖罪來達成他拯救罪人的美意。是因神的大愛罪人才能脫罪(316),是因神的公義,才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326;參32425)
2、贖罪的必須性
有些人如敦司蘇格徒(Duns Scotus)、索西奴(Socinus)以及許多近代的自由派神學家,都否認贖罪的必須性。他們不相信神會為了罪先要求得到滿足,然後才赦免罪人。可是如果我們承認神是公義的,那末 明顯就可以看出贖罪是必須的。神的公義因人的過犯而被冒瀆,因此神的公義必須先得滿足,然後才能赦免罪。公義與聖潔的神絕對無法容忍罪,所以他當然不能隨意寬容人公開藐視他的無限尊榮。神恨惡罪,因他本是聖潔公義的神,所以他必要刑罰罪(1825;出205237;詩567;鴻12;羅11832)。不但如此,因神的誠實,所以他既判定罪必受罰,就必定要執行這刑罰(184;羅623)
二、贖罪的性質
1、贖罪能滿足神的心
常有人以為贖罪的主要目的是要影響罪人,使他們醒悟過來,以致於悔改,如此 就能使他們歸向神。但這種看法完全錯誤。假使有人觸犯了別人,想要謀求補救使對方寬恕自己,使對方滿意,故此滿意自然是想影響被觸怒的一方,而非犯錯的一 方。而贖罪的情形也是如此,乃是罪人向神獻上贖罪的挽回祭,重新討神的喜悅,並得神的恩惠。這個意思就是說,贖罪的「首要目的」,乃是要使「神與罪人」和 好。然而這也並不是暗示我們不能說「罪人與神」和好。聖經就曾多次提到這點(510;林後51920)。罪人與神和好,或可被視為贖罪的「次要目的」主要乃是神的心得了滿足,他才稱罪人為義,並藉著聖靈在他們心中的工作,也將他們邪惡的心除去,並與神和好,如此才進入了基督完全救贖的成果中。
2、贖罪乃是基督代替性的贖罪法
在親身受罰與基督替死的贖罪之間,是有分別的。當人犯罪墮落,遠離了神之 後,他就成了一個罪人,所以就欠了神的債,必須向神賠罪,以滿足他的心。然而人只能藉著承受永刑來償還罪債;若神按照他的公義而執行的話,人人就都當如此 贖罪,但因神不但是聖潔公義的,而且也是恩慈憐憫的,所以他並沒有堅持要人都個個來償罪債(即個人受罰而贖罪), 卻為人設立了一位「代替者」,就是耶穌基督,來取代人的地位;這位代替者為人類贖盡了罪,並為他們完成了永遠的救贖。所以這裡乃是那位被觸犯的神,為犯罪 者安排贖罪的替身。親身受罰的贖罪,是不可能有憐恤的成分在內,而這個代替性的贖罪法,卻表明了最高超的憐憫。親身受罰的贖罪,永遠不會有完成的日子,因 此絕不會是真正的救贖,然而神所安排的代替性贖罪法,卻能使人與神和好,並獲得永遠的生命。耶穌所作成的代替性贖罪法,在舊約中是以獻上替死的祭牲為預 表。聖經不斷地說,此種祭祀是能贖罪的,因之也就能使犯罪的人得著赦免(14420313551016671711)。多處聖經也提到我們的罪被歸在基督的身上,他也擔當了我們的罪孽與過犯(536;約129;林後521;加313;來928;彼前224)。另有許多經文也提到他怎樣為罪死,並為罪人舍了自己(1045;羅83;加14;彼前318;約壹22)
3、贖罪也包括了基督主動與被動的順服
我們通常總是將基督主動與被動的順服加以區分。主動的順服包括他為罪人的緣 故所行的一切,即履行了律法的要求,這乃是為罪人取得永生的必須條件;他被動的順服,包括了他所忍受的一切痛苦,為罪付上了刑罰的代價,因之為他的百姓付 清了罪債。我們雖將此兩種順服分開而論,但事實上兩者是不能彼此獨立的。所以在救主的生平中這兩種順服一直同時存在。由於基督主動的順服,他甘願忍受死亡 的痛苦(1018),另一方面,也由於他被動的順服,他就活在律法之下,且取了奴僕的形象。一般說來,因著他被動的順服,他為罪付上了代價,受了應有的刑罰,因之為人類除去了由罪而來的咒詛(536;羅425;彼前318;約壹22);也由於他主動的順服,他為罪人賺得了永生;並為人類達到了亞當先前所不能達到的目標(841034;林後521;加4457)
三、贖罪的範圍
雖然不是每個人都得救,但一般都認為基督滿足了神的心這件事,卻足以拯救全人類。然而對於基督受苦受死的目的是為了拯救全人類,或只是拯救選民這一點, 就有各種不同的意見。
1、贖罪的有限範圍
羅馬天主教、路德宗,以及阿民念派的各種描述,都認為基督贖罪之工是「普世的」(universal)。 這並不是說,按照他們的估計,所有的人都要得救,而只是說這乃是父神差遣基督降世的旨意,也是基督完成他救贖之工的目的,為的是要拯救所有的人,無一例 外。然而事實上他們都承認,神的意旨以及基督救贖的目的,並沒有完全達到。但是改革宗教會卻相信贖罪的目標是有限製的。他們相信聖父與聖子二者的旨意與目 的乃是只救贖選民,而且這個目標也已經真正地達到了。那些倡導普世贖罪論的人堅持說︰基督只不過是為人類完成了一種救恩的可能性,而人類真正的救恩,或說 他們是否得救,還要看他們自己的抉擇是什麼。然而堅持有限贖罪的人卻指出,基督事實上已拯救了凡他為之而死的每一個人。凡他已為之付上贖罪代價的人,無一 個會失喪而不得救。聖經清楚地指出,基督救贖大工的果效,並不只是使贖罪有了可能,而且也使人與神和好,並確確實實地使他們獲得永遠的救恩(1910;羅510;林後521;加14313;弗17)。不但如此,聖經也特別指出,基督捨命是專門為了那些特選的子民,就是他自己的百姓(121),他自己的羊群(101115),他自己的教會(2028;弗52527),或是他自己的選民(83235)。再者,如果神的旨意真是要拯救全人類,那末我們就必須下結論說,神的旨意因人的緣故受到了挫折;但這是絕不可能的事。
2、反對有限贖罪的看法
有人提出各種反對贖罪只為特選之人的教義之看法;在這些反對的論點中,下面所提的最為普遍。
(1)聖經中有些經文確曾提到基督為眾人死(129316;約壹22414)。這些反對有限贖罪的看法,假定「世人」這一詞是指所有的人,亦即指世界上所有的人。然而「世人」一詞並不總是這樣解釋;在路加福音二章1節及約翰福音十二章19節中,其意義就顯然更為有限,所包括的並不是全人類。所以前面所引用的經文中「世人」或「世界」乃是指基督不單是為猶太人,而且也是為世上各國的人民而死。
(2)再者,還有其他經文也曾提到基督是為「眾人」而死(518;林前1522;林後514;提前246;多211;來29;彼後39)。然而「眾人」一詞在聖經中往往具有限製的意義,意思是指一特殊階級的全體(林前1522;弗123),或是各種階層的人(211)。如果那些反對的人,對於「眾人」總是採取絕對的意義,認為乃是包括全人類,那末某些經文提到「眾人」都已蒙拯救,也就必是指全人類都已得救;這個事實連他們自己也不相信(參羅518;林前1522;來2910)
(3)最後,又有人說︰傳福音既是認為普世眾人都能得救,那末贖罪當然也是為普世全人類預備的了。如 果基督並沒有為全人類死;那末我們就不能說︰「凡來相信的人,就必得救」的話了。然而我們卻認為福音是為人人而傳,普世的人都當聽到福音;但這卻不是說基 督的贖罪是為全世界的每一個人;不但如此,聖經也告訴我們,相信與悔改乃是贖罪的先決條件,而且也是聖靈在人心中作成的。所以惟有選民才能蒙聖靈在心中動 工而相信悔改,因之也惟有選民才能接受救贖的恩福。
四、近代神學中的贖罪觀
以真正贖罪論的意義來說,近代的神學多否認贖罪論。近代的自由派神學,完全 推翻贖罪的教義。自由派認為罪不過是人類的弱點,或缺點,有一日都要因進化的過程而被克服,或將缺點改去;人類不需要為這不完全負責,這些也不構成罪,因 此也就不需要贖罪。不但自由派完全不承認贖罪論,就連近代的福音派教會所持的看法,也幾乎是等於沒有贖罪論。他們忽略了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乃是消滅神向 罪所發的忿怒,並為罪人獲取神的悅納。他們說贖罪之工並沒有使神改變他對罪人的態度,乃是改變了罪人對神的態度。他們所謂的贖罪,實際上只不過是與神和 好。 基督的受苦與受死,將神向罪人所 存的大愛彰顯出來,因此在他們的心中喚起回應的愛,叫他們從失喪的光景中,產生真正懺悔的心,以致回來作神的兒女。這種看法,並沒有真正解明聖經上所論︰ 基督所作成的救工。這種看法忽視了神的公義,因為神的公義,所以必須有贖罪的方法;同時這種看法也沒有解答基督為什麼要受死。

基督的贖罪


贖罪是指基督代替罪人贖償因罪而致的後果,故此特別與基督在祭司方面的工作有關。基督之贖罪,可被稱為是福音的中心,因為藉此罪人重新與神和好,從黑暗進到光明,從死亡進到永生,並且永不再與神隔離。
一、贖罪之由來
贖罪的本源是出於神的美意,這美意是由於他的慈愛和正義,藉著贖罪的計劃和實施,神顯明他莫大的恩愛,同時也顧全了他聖潔的公義(賽五十三︰10;約三︰16;羅五︰8)。
我們應當避免片面的看法,單是強調神的公義和基督的慈愛,好似天父與聖子對罪人有不同的態度和懲罪的辦法。聖父與聖子之旨意絕不可能相左。贖罪之法是三一真神一致的決定,聖子來到世上,也要實行天父的旨意。
二、贖罪之必要
贖罪之必要是論到拯救的方式。神既因愛的策動,決定拯救罪人,他是否可用任何方法來達到此目的呢?十字架的道路是否是唯一可行的道路呢?神既是全能的,又是全權的,他豈不能單單宣佈「一概免罪」來了結罪的後果嗎?為何要經過麻煩而痛苦的十字架道路呢?
關於神為何用贖罪之法施行拯救,主要的看法有兩種。第一種看法認為這是出於神明智的選擇;第二種看法認為這是根據罪的性質。
1.明智的選擇
奧古士丁及其他一些神學家聲稱,神既是全能的,在他沒有不能成就之事,則除了贖罪一法以外,必定也有其它可用方法來拯救罪人。而神之決定採用的方法,  乃是出於他明智的選擇。即是說,這是在各種可行之法中,最合宜的方法。故此,神採用贖罪之法來拯救人,並非必須流血,也不是因為沒有其它途徑可尋,而完全是由於他智慧的決定。
這種論說的本意,是要強調神的權能,不願限製神的主權和自由。但是這種論說有兩個弱點。第一,我們不能把神的全能與他其它的特性隔離,而抽象地根據神的全能之特性,來推論拯救之法的由來。我們也必須顧到神其它的特性,如正義和聖潔。
第二,這種論說實是一種空論,因為在新舊約聖經中,只有提到一種救法,即贖罪之法。我們不應在聖經啟示直接教訓之外,另用理論來解說神為何採用贖罪之法。而且,聖經又清楚指出神採用贖罪之法的理由︰「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
2.罪性的要求
這種見解認為,神並無必須拯救罪人之義務和責任。他可以待罪人如待墮落的天使,不予拯救。但他既已決定拯救人,則只有一條救法能同時滿足他的慈愛和正義之特性,即是藉著贖罪之路。
(1)關於神的公義方面。神在起初就警戒亞當,他若採食禁果,必將陷入死亡。因此,若要拯救罪人脫離死亡的咒詛,必須要有代贖之生命。耶穌基督即是代贖的生命。聖潔的神,不能違反他自己的特性,漠視罪惡,用口令將罪惡的罪責和罪污,一筆勾銷。
(2)關於神的慈愛方面。漠視罪惡不但是與神的公義特性相背,也與他的慈愛特性不合。溺愛不是正確的愛。他要罪人知道,犯罪必遭懲罰,須付代價,故此他賜下獨生的愛子,耶穌基督,為罪作充分和完全的贖償。這是愛的至高表現;同時也暗示贖罪的必要(羅五︰8;八︰32)。如果神能用其它方法來拯救罪人,他豈能棄之不用,反倒付上如此高的代價呢?
三、贖罪之性質
關於基督贖罪之性質,我們可以從舊約祭物的規則及希伯來書的解釋上確定。根據這些經卷,基督贖罪之性質是在於祭物之貢獻。獻祭的主要功用是補償罪過。祭物是一種替牲品,象徵頂替犯罪之人的罪,並因之而使罪人重新與神和好(利十六︰2022;來二︰17)。舊約的祭物預表基督的犧牲(參「基督祭司之職」一段)。基督順服神的旨意,為罪人獲致救恩。
1.基督雙重之順服
基督之順服,包括遵行律法和受難犧牲兩方面。
(1)遵行律法。基督的一生是以遵守天父的旨意為念。這一點在他孩童時期,已經顯明(路二︰49)。他領受約翰之洗,也是基於這個原則(太三︰15)。他強調稱,他來到世上,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他對門徒作證,他常遵守天父的命令,生活在他的愛裡(約十五︰10
基督遵行律法,有三個主要的目的。第一,他對神的順服,表明這是世人應盡的責任。第二,亞當所失敗的,基督來成就。他的順服代表並象徵一切信他之人的順服,為他們得到永遠的福祉(來五︰8~9)。第三,基督的順服可作信徒的榜樣(腓二︰18),作他們生活的準則。
(2)受難犧牲。基督的順服也在他受難上顯明。他「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他「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無聲」(賽五十︰7);「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得醫治獲存活(彼前二︰24)。他雖欲免去十架的苦杯,卻因順服天父的旨意而樂意經歷此苦(太廿六︰42)。
基督在這兩方面的順服,通常被稱為「主動的順服」和「被動的順服」。但是,這種分類法很容易引起誤會。「被動」並非意指勉強或不抵抗主義。他的受難也是他自願的(約十︰18)。甚至在客西馬尼園中,他也對彼得說,他若有意避開此關,豈不能求天父差遣天軍來搭救他麼?(太廿六︰53)。這兩個名詞的主要分別是,前者是指基督遵行律法的順服,後者則是指他受難犧牲的順服。
這種區分之目的,是要指出律法兩方面的含意,一方面是要求主動的遵守,以得福祉(詩一一九︰1~2),另一方面則是製裁觸犯律法之人,以施公義(詩一︰5~6)。基督一方面為罪人代受懲罰,另一方面代他們履行律法之要求,使他們「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2.基督之順服的果
基督之順服,產生兩種主要的果效,即和解與贖償。
(1)和解。
□和解的前題──和解的前題是敵對或仇視。人因犯罪,引致神的忿怒,雙方站在敵對的地位上(弗二︰3;羅一︰18)。若要將敵對的關係改成和好的關係,必須先要移去神的忿怒之原由,即是罪。舊約的燔祭,就有這個功用。藉著燔祭的奉獻,罪被遮蓋,罪人被潔淨,並蒙神的悅納。神接納燔祭,即等於人接納獻祭的人(利一︰4;出廿九;42)。
耶穌被稱為是我們的挽回祭,因它遮蓋我們的罪,潔淨我們的罪污,並使我們重蒙神的悅納。挽回祭同時顯明神的公義,並他的慈愛(羅五︰25;約壹四︰10)。
□和解的目的──和解的主要目的是移去神對罪人的敵視。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明此點。他對聽眾說︰「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去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3~24)。這裡,獻祭的人顯然會得罪了一位弟兄。耶穌說,他應當先去見這位弟兄,與他和好,然後再回來獻上他的祭物。和好的對象是那位被得罪的弟兄,和好的目的是要除去被得罪的人之怨恨(參羅十一︰15;林前七︰11)。
另一方面,和解的次要目的,也可以說是一個平行的目的,是要移去罪人對神的敵意,這一點聖經也教導過(羅一︰2128上;詩二︰1~3)。神在基督裡,成就了這和好的工作,赦免他們的過犯,就呼召罪人放棄他們的敵意,與他和好(林後五︰19~20;羅五︰9~11)。
這和解之道也使外邦人和猶太人合而為一,同享以色列屬靈之應許,一同與神和好,不再與他隔絕(弗二︰11~18)。
(2)贖償。贖償是指付償一種代價,以贖取一件物品、土地、證券、或人身(奴隸)。按基督的救贖工作而論,贖償是指基督用他生命來贖償罪人的罪債。耶穌說︰人子來,是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廿︰28)。罪人猶如奴隸之受轄製,無自由可言。耶穌把我們從罪惡的壓製下,拯救出來,重得自由(約八︰3436;加二︰4;四︰8
基督所付的贖償,使我們得到律法上的釋放,和罪惡中的釋放。
□律法上的釋放──加拉太書特別闡明此點。基督在十字架的救贖,第一,使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律法的咒詛就是律法製裁。律法的條例,在對犯法者而言,其目的主要是懲罰罪犯;或以金錢賠償(民事法),或以自由賠償(刑事法,監禁坐牢)。
世人因觸犯了神的命令而變為敗壞,天天觸犯神的律法,因此都是在神的咒詛之下(加三︰10)。基督代替我們付償罪的代價,為我們成為咒詛的對象,就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救贖出來(加三︰13)。
第二,基督的贖償,將我們從律法的禮儀之下釋放出來。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在屬靈的事上,如同在未成年的孩童時代,受管家的管教和指導(加四︰1~2)。律法的禮儀,在當時是一種象徵和預表。當基督成就救贖之工時,象徵和預表就失了它們的功用(來八︰5;十︰1)。信徒可以靠著基督,直接來到神面前(來十︰19;弗三︰12)。
因此,保羅嚴斥加拉太的教會,因他們重新回到遵守禮儀的孩童階段,施行割禮,規守節期,事實上等於丟棄了基督(加四︰10~11;五︰2)。
第三,基督的救贖代替我們完全遵行了「工作之約」的條件,以致我們不再需要靠自己滿足神的條件(事實上也無此能力),而藉著相信耶穌,得稱為義(羅三︰21~2228)。
然而我們必須指出,律法的本身乃是聖潔的,公義的,並良善的。律法的總結乃是愛。有些福音派人士,誤認基督把我們從律法中拯救出來,以致否定律法對基督徒的關係。此點將在討論「成聖與律法」時,詳加說明。
□罪惡中釋放──基督的救贖,把我們從罪惡的捆綁中,釋放出來。俗世的人,生活在罪的轄製之下,作罪的奴僕,並被神判定有罪(羅三︰19)。基督代替我們擔當了罪辜,並且拯救我們脫離罪的約束。神移除了我們的罪辜,不定我們的罪,反稱我們為義(林後五︰21;羅八︰2;來214~15)。
信徒在世上雖尚未完全脫離罪,但罪不再在他身上作王。在原則上,他們在神的心目中,已不再是罪人(約壹五︰1618;羅六︰14),也不再作罪的奴僕,倒將自己獻給神,作義的器皿,為主而活了(羅六︰1719)。基督已經製勝魔鬼,為他的門徒打開凱旋之門。
四、救贖果效之範圍
1.範圍的廣泛
基督是為誰而受難的呢?他的犧牲是為誰的益處呢?他的救恩是誰得的福祉呢?對於這個問題,有下列三種見解︰
(1)普世得救。這 種論說認為,神既將基督作為人類的代表,替人獻祭,他的犧牲必定是為一切的世人,因此所有的世人都必得救。一般而言,這是自由派神學家的觀點。他們不一定 承認耶穌是神,也不一定承認他的受難是一種贖償,但他們一致相信,基督的犧牲是表明神的慈愛,帶領全世人類重回神的懷抱。他們的標幟是「神是人類的天父, 世人都是兄弟。」
巴 特神學雖然在多處與自由派神學相異,但在救恩的範圍一事上,卻也傾向於普世得救之看法。當然他的依據,仍是與自由派所持的理由不同。巴特認為,耶穌是揀選 之神,也是蒙選之人。神的恩典揀選了基督,因此也揀選了人,因為基督是人的代表。巴特雖未明言,人人都會得救;但他也不願否認,人人都會得救。他的基督論 似乎是指向普世得救的理論。
這種論說顯然膽與聖經的教訓相背的。聖經自始(亞當的下一代起)即將人類歸納為兩類,即屬神的人和屬世的人,如亞伯和該隱,雅各和以發,選民和外邦人,神的奴僕和罪的奴僕,光明之子和黑暗之子等,甚至有些在名義上屬基督的人,在末日要聽到基督棄絕之判語(太七︰21~23;廿五︰41~46)。
(2)普世適用。這 種論說認為,基督贖罪的功效是普世性,它的範圍適用於全人類,雖然他們承認,並非全人類終會得救的。他們相信,基督贖罪的果子,是人人都能藉著信心取得 的,但是因為不是人人都會相信,因此基督的救贖只會在一部分人身上實際生效。這是天主教,大部分的信義宗,及許多獨立教派人士的觀點。
普世適用論的論點是經文根據,可以分為三點︰
(一)基督為世人而死(例︰約一︰29;三︰16;六︰3351;林後五︰19;約壹二︰2)。這些經文教訓,耶穌是「除去世人罪孽」的羔羊,「世人」的糧食,「為普天下的人」之挽回祭。
但是我們應當認清,「世界」或「世人」或「普天下的人」並不一定是指世界上每一個人或所有的人。試觀約一︰10;羅一︰8;十一︰1215等經文,就能發現,世界不是指每一個人或所有的人。若仔細審察普世適用論所依據的經文,就能看出,它們是對照舊約時代猶太人的特殊性地位和新約時代的普世性,世人或世界是指世上各國各族之人(參太廿四︰14;羅十︰18)。
(二)基督為眾人而死(例︰羅五︰19;林前十五︰22;提前二︰46;來二︰9)。
但這些經文顯然是指在基督裡的眾人,因此是有範圍的。否則應當解作人人終久都會得救了。但福音派人士也否認,人人終久都會得救。他們只是相信,人人都可能得救。
(三)福音向世人提供。普世適用論者聲稱,基督之受死,若不是適用於眾人,神為保將這福音向世上眾人提供呢?
但是我們應當記得,福音的提供始終是連於悔改和信仰的︰「信他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生。」人若沒有悔改和信仰的反應,福音的提供,對他而言,並無實效。再者,歷史的事實也證明,甚至在新約時代,世上仍有許多人未曾聽到福音,也有許多人雖聽到福音,卻不願接受它。
普世適用論的一個最大弱點,乃是實際上否定基督的贖罪,是百分之百生效的。因為,基督贖罪果子的範圍,若果真是對全世界所有的人適用,而在事實上卻只有一小部分人確實得到這贖罪的果效,那末贖罪的果效豈不是大部分被浪費掉而沒有生效了嗎?
(3)限定範圍。改革宗長老教會,及一部分浸信會和獨立派教會相信,基督贖罪的性質是有範圍的,或者說是限定的。基督贖罪之工,不僅叫人有得救的可能,而是確實拯救那些預定會得救之人的。它的範圍是限定地那些蒙揀選並信他之人的救贖。
限 定範圍並非是指論基督贖罪之價值和功效是否「足夠」拯救全世的人類,而是說基督贖罪之目的是否是為著要拯救世上每一個人。普世適用論者也承認,並不是世上 每一個人都會得救。但他們認為,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世上每一個人都有得救的功能。而限定範圍的見解是,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蒙揀選而信主的 人都得拯救。
限定範圍的觀念,並非叫我們自以為義,或帶著幸災樂禍的態度,任憑世人滅亡。改革宗同樣熱衷於宣教工作,致力於把福音傳地極,叫罪人與神和好。
限定範圍觀點之聖經根據︰
(一)聖經在原則上的教訓──聖經啟示的一個既定原則,即是神的目的必會實現。天上地下沒有任何權勢能攔阻或挫折他的旨意(詩卅三︰11;賽五十五︰11;羅八︰31~32;九︰6)。保羅引用以利亞和巴力之史實,證明神的拯救必會成就(王上十九︰1~18;羅十一︰1~7)。
神原來的目的若是要拯救世上每一個人,他的目的必會成就無疑。但事實上只有一部分人得救,而且這一部分是由神直接的揀選,那末基督贖罪的目的也必定是有範圍地拯救這些罪人。至於神因何決定某些人而遺棄另一些人,保羅指出,這是神的主權,我們無權責問他(羅九︰19~24)。
(二)聖經區劃的原則──聖經在多方面區別屬世的人和屬神的人。在新約中,耶穌稱信他的人為他的羊群,他的教會,他的百姓,顯見基督的救贖是有限定範圍的(約十︰14~16;太十六︰15~19;徒廿︰28;彼前一︰2;來二︰17)。
一部分的猶太人未被拯救,並不是因為遺忘了他的約言,或是力不從心;他的應許必不落空,他的旨意必定會成就。凡是真以色列人,都會得救(羅九︰6828)。
(三)代求工作之限定範圍──基督的祭司之職,除了捨身獻祭外,另一點是他代求的工作。代贖和代求的對象必然是相同的。耶穌在受難前的祈禱中,清楚區別屬神的人和屬世的人︰「我為他們(信徒)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約十七︰9)。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若是為世上每一個人,他絕不會作此祈求的。
所以,我們若將基督贖償的範圍擴大至全世界每一個人,就必須同時限製並減削他贖罪之工的功效,因為事實上並未人人都得救。反之,我們若承認有範圍的限定,也就承認基督完全成就了他贖償之目的,因為凡被預定得救的人,全都獲得救恩,一個也不短少(約十七︰12;徒十三︰48)。
再者,基督贖償的範圍若無限定,它只是適用於每一個人而並未實際拯救每一個人,則至於救人數之多寡需視各人的反應而定,而不再在於基督贖償之功效,大大地減削了基督的功勞,而把最後的結局,操諸於人的手中。